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3民初17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A1栋十二层东面。

法定代表人:曹以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玲,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387号大鼎世纪广场3栋2单元5层5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波,该公司法务人员。

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川1603财保22号民事裁定,对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名: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奎阁医院工程项目经理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城南支行,账号:23×××29;开户名: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账号:44×××65)以1238121.03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名: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奎阁医院工程项目经理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城南支行,账号:23×××29;开户名: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顺路支行,账号:44×××65)以1238121.03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大金

人民陪审员  蒋启勇

人民陪审员  李发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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