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宏友谊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3财保1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300736296086A。
法定代表人:曹以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A1栋十二层东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湧,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103MA6KUR0J9L。
法定代表人:孟晓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申请人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限额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的资金:(1)****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德宏芒市支行账号25×××655账户的资金2971449.44元;(2)****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丽江支行账号25×××433的账户资金2971449.4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中心支公司以保额为5942898.88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资金:(1)****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德宏芒市支行账号为25×××65账户的资金2971449.44元;(2)****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丽江支行账号为25×××43的账户资金2971449.44元。上述款项冻结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迈致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家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