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信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信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1355号
原告深圳市兴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白芒社区牛成村牛成路16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41519B。
法定代表人曾明辉。
被告深圳市中信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凤塘大道1-1号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2807XL。
法定代表人周华俊。
被告蔡锦来,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MB2C20305X。
法定代表人宋德东。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兴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信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锦来、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兴龙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耿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