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1223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珠海)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南屏洪湾工业区兴湾三路1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792265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文华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99944T。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润混凝土(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