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大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5672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大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永辉街38号东御世家11幢078卡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奇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梅,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大厦19F。
法定代表人:黄进辉。
原告中山市大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大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大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7元,减半收取计2933.5元,财产保全费2043元,合计4976.5元,由原告中山市大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大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纳)。
审判长  阮明俞
审判员  廖 雪
审判员  黄宏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淋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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