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11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镇隆镇高田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梁栋林。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5号楼1009A。
法定代表人:何涛。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粤13民终52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并向本案执行专户交纳执行费843元,该款应上交国库。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名下财产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扣划或扣押应予解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4425××××1267_1账户内存款65000元的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少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志尚
书记员 戴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