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城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5417号
原告:中山市城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3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钟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茂,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崇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城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城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城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城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为3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城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绮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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