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上步北路**依岚花园宝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9621M。
法定代表人张科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春喜,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深南大道**深圳人才园信用代码114403006955832485。
法定代表人孙福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07543825。
法定代表人陈如桂,市长。
原审第三人伍发新,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上诉人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伍发新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永科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员工提交的工作证、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认定永科公司与伍发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伍发新于2019年1月18日因日常工作受伤属于工伤,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颜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