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9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上步北路2009号依岚花园宝源大厦8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9621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与被执行人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9471.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9963.33元,执行费492.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一并扣缴。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82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