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49706号
原告: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上步北路2009号依岚花园宝源大厦8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39621M。
法定代表人:张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小琴,人事专员。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小琴、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交了《工作证》、《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工伤上班时间证明》、《意外证明》,原告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经原告确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虽称系因商业保险赔偿需要而向被告出具且被告与他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采纳。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被告主张于2018年9月10日入职,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与其提供的证据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471.26元(8500×4+8500÷21.75×14)。
三、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12225号。
四、被告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000元。
五、仲裁结果:一、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471.26元。
六、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471.26元。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471.26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慧 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宗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