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833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启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鱼网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涛路**鹏湾一村**深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M2X14。
法定代表人:郑春。
被告: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华富街道上步北路**依岚花园宝源大厦**代码91440300582739621M。
法定代表人:张科民。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敏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