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471.26元。
一审判项:一、原告深圳市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471.26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471.26元。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471.2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于一审提交《工作证》、《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工伤上班时间证明》、《意外证明》等证据,上诉人否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基于现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主张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本院予以采信。因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按规定向被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9471.26元,一审认定、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永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