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20170号
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元,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