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5198号
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招商大厦730-7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673A。
法定代表人:谢水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荣鑫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9280号天安高尔夫花园翠景阁1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6143E。
法定代表人:张秋。
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鑫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燕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