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10民初2000号
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招商大厦730-7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673A。
法定代表人:王新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凯,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深圳市坪山区招商花园X栋-XXXX房的物业管理费12879.2元,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894.4元、工程服务费140元;2.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招商花园X栋-XXXX房的水费1826.31元、排污费552.15元、垃圾处理费361.63元;3.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4714.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就招商花园X栋-XXXX房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达成一致。2019年7月4日,原告与深圳市坪山区招商花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招商花园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就招商花园业委会聘请原告对坪山招商花园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告另提交《会议纪要》主张招商花园业委会于2021年6月1日同意续聘原告进行物业管理,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主张,被告自2018年9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招商花园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会议纪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9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书面催交记录,且其对诉请的各项费用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诉请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莎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邓祺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