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187号
申请人: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路招商大厦730-7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673A。
法定代表人:谢水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壮族,1972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果县。
申请人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招商物业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4520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招商物业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物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加班时间有误,且其已支付被申请人***加班费。该主张涉及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认定是否准确不属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上述劳动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问题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4520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招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畅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 作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房依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