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90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水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陈某、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晋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卢金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