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20469号
原告:熊书兵,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宇安,广东凤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智成鼎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新围村新围公寓503、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82769K。
法定代表人:卜青波。
被告:**,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欧成勇,男,1974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熊书兵诉被告深圳智成鼎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欧成勇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熊书兵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足额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书兵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42元,由原告熊书兵负担。
审判员 刘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钟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