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智成鼎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1043号
原告:深圳***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新围63-64栋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82769K。
法定代表人:卜青波。
诉讼代理人:卜瑞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原告深圳***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盛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俊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邬真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