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安亚如,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路。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0827795499035Q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亚如与被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01月21日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
2020年0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020年01月21日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2020年0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0年0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发起了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
2020年04月0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进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登记信息。
2020年03月31日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局没有登记信息。
2020年01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人寿保险进行了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没有登记信息。
2020年0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投资性理财进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登记信息。
2020年04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等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04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没有登记信息。
2020年05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0年0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详细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亚如与被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继伟
审判员 马立清
审判员 宋敬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