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执恢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海军,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职务:经理。
本院执行的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海军、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胡海军、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海军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