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1执18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海军,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经理。
本院执行的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海军、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