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8行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邮政局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流水沟街**。
法定代表人吴景新,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县文化中心730。
法定代表人杨建光,主任。
原审第三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承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行政征缴决定一案中,因本案件的处理须以原审第三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人于希奇伪造公章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松平
审判员 李海燕
审判员 闫 鸿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