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辖终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审被告:王建廷,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原审被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
法定代表人:李荣俊,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廷、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7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上诉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系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户籍及住所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理应遵循双方之间的约定,由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王建廷、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及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2015年3月30日,***与***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工程施工地点为宽城满族自治县北河苑住宅小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为宽城满族自治县,虽然***与***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中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本案为专属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故***的异议不成立,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认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宽城满族自治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作出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双方对管辖权作出约定,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陈德军
审判员 范 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