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于希奇,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95499035Q。
原告***与被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佳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 旭
书 记 员 佟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