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申请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10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冀0804执8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宽城满族自治县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子项目部***)自接收上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5)承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1050000.00元,本案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5月15日已将上述案款支付给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被执行人***已将(2015)承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5000.00元汇至本院账户,并缴纳执行费125.00元,现已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