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阳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阳东区大队、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1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阳东区大队,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工业大道363号。
负责人:杜结论,该大队教导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钦海,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该消防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灵君,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建委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谊,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珊珊,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阳江市公安消防支队阳东区大队因与被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7民终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阳东消防大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洪望强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