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7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建委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湖滨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75106097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粤17民初1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一、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需向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55586.83元及其相关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8474.96元、评估费31305.76元由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阳江市阳东区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17执216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阳江市阳东区韶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