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遂溪富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23民初1166号
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银隆广场B座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溪富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遂溪县人民路48号(遂溪新中心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遂溪富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1.73元,减半收取即4695.87元,由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