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823民初1184号
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乐山东路**银隆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陈冠良,经理。
被告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天东三路********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以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初步和解,愿意自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8.30元,减半收取1959.15元,由原告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