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23财保33号 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广场B座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6号东1幢6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北坡支行账号为4462××××4266账户内的存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90005823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人民币20万元的担保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北坡支行账号为4462××××4266账户内的存款。 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23财保33号 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乐山东路35号**广场B座1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6号东1幢6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北坡支行账号为4462××××4266账户内的存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90005823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人民币20万元的担保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艺远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北坡支行账号为4462××××4266账户内的存款。 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湛江冠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位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地位于、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位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位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