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4民初90号
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委会林田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6844739915。
法定代表人:黄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鹏、冼毅然,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海丰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35元,由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国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真原
书 记 员 郑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