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04民初86号之二
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鹏,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毅然,广东行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10。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7.6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小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其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