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202民初3963号
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68区棠岗路西侧B幢7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779064928。
法定代表人:唐连海。
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下坑”(土名)自编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3314350U。
法定代表人:冼二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全,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连海、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6台塔吊维保共40个月维保费,以每月每台1000元计算,共计40000元;2、判决被告按拖欠维保费金额的0.3%每天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暂计到2019年6月30日违约金为50580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8月5日签订了关于塔吊维保的《肇庆市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该合同对维保塔吊的型号、数量、维保费及支付方式等均由明确约定。该合同履行地点××××开县平凤镇,约定的维保费为1000元每月每台,支付维保费期限为维保两个月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塔吊进行维修保养,但被告从2018年1月后一直拒绝支付原告维保费,其行为按合同约定已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对被告提起诉讼。
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没有约定,而且是违约金的比例请求太高,要求法院依法认定,另外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其中的2018年5月和6月应该是按4台机为基准来计算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5日,被告作为委托单位(甲方)与原告作为维保单位(乙方)签订《肇庆市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护保养塔式起重机,合同自2017年9月1日至拆卸月为止生效。由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按照起重机械有关保养规程对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起重机械每月进行一次保养。起重机械保养费用为每月1000元。起重机械维保费于本合同签订时,每满两个月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结算维保费一次。
另查明,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维保案涉机械共40次/台,上述维保费用合计为4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提供了塔式起重机维护保养记录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对原告主张的加工承揽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维护保养塔式起重机,被告理应支付维护保养费用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维护保养费用4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违约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需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用40000元。
驳回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6元,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56元。被告佛山市南海保达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炽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员黎婧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