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民初1437号
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83区信安路西侧敏捷广场五期K栋商业办公楼第20层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8。
法定代表人:唐连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豪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5。
法定代表人:漆某1。
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豪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送达给原告,通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82.4元,但直至2021年4月6日,原告仍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没有在本院《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能合理解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肇庆市成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卓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宝怡
书 记 员 陈主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