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磊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民初115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7日,住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梨子村5组8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97。
委托代理人:袁彬,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之一银丰楼70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翟某1。
被告:肇庆市×××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金沙咀国际广场T1-T3座9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委托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欣,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肇庆市×××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人伦建华及合同履行人翟建权对原告的工程款需承担清偿责任,需要庭后收集该二人的主体资格等资料并作为被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待补正材料后再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已经预交受理费2352元,依法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玉娟
人民陪审员  苏结平
人民陪审员  周玲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何靖诗
书 记 员  陈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