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196号
原告:中山市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再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2元,减半收取5201元,由原告中山市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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