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1469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祥苑新村二巷9号之二(第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成。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2022年8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何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