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99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港口镇宏鹏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盛德路3号第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43874C。
投资人:黄满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祥苑新村二巷9号之二(第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HK910。
法定代表人:谢伟成。
中山市港口镇宏鹏建筑机械租赁部与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91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港口镇宏鹏建筑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港口镇宏鹏建筑机械租赁部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99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91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