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59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上坑”佛山市南海砼展家具有限公司(车间7)(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36567633。 法定代表人:**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祥苑新村二巷9号之二(第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HK910。 法定代表人:谢伟成。 佛山市**门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粤2071民初259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46067.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594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46067.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