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民终2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曾应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审被告:***,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黄有群、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章文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