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49号
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允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6333.86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保单号为:2993201041320220000046),责任限额为526333.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6333.86元的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费3152元,申请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