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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六局集团某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98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成。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其工程款7801045.4元及利息800000元、案件受理费72008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产房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8678053.4元未受偿。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