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2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住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66号。
被执行人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博罗县罗阳镇水西路15号。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行审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的博环罚字【2017】1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停止生产)。
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1322执544号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