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2民初819号
原告: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罗阳镇水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浩。
委托代理人:周通,广东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本案诉讼费1866元,由原告博罗县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