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1执恢1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银凯路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锡田。
委托代理人:*奋发,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罗建业。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一法堂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2015)东一法堂执字第1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利息18407.64元(暂计至2017年9月25日)、迟延履行利息12353.25元(暂计至2017年9月25日),暂计180760.89元。
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鸿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中堂镇××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7××16),本案作轮侯查封,上述房产有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另经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恢1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