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民申107号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显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桑园工业园银凯路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钟锡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郴州市湘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惠公司)、东莞市江桦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黄永文
审判员欧阳昆兰
审判员王梅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梅璐
书记员*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