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

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辖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沙太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19T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五涌村望洪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471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觉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151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故应归属于建设工程纠纷,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归属于建设工程纠纷,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