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15111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五涌村望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147146F。
法定代表人:陈浩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觉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沙太一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19T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林,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富,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原告东莞市清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林健华
人民陪审员 郭俊威
人民陪审员 何丽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