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344号
原告:佛山市胶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村中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53。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龙,广东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19T9Y。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佛山市胶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景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胶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胶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胶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4.44元,财产保全费1457.22元(佛山市胶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胶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昭伊